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意见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消防工作、实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政办发〔2017〕87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条文。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的权力。
(四)《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规定,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相关文件精神,区消安委围绕领导责任、部门职责、责任追究等情况,参照要求进行了起草。完成《实施办法》初稿后,向区领导、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向区领导班子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各镇(街道)、消安委成员单位和区直属各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9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6条。6月9日,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共5章、33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参照上级制定。
(二)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共4条,明确和细化了区、镇(街道)两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制定过程中,结合实际对条文进行了一定整合。
(三)第三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共8条,对社会单位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高危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实际,第十二条第五款,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制定为“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力度更大。
(四)第四章是“责任落实”共12条,参照上级规定了对消防工作的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强化“消防工作督导、通报、约谈、挂牌制度”,规定了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相应职责,并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共3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微型消防站作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