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按照国务院、省、宁波市有关工作部署,为深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全区食盐储备管理,保障食盐供应安全而制定本文件。主要有2个政策文件依据,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7号)。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对食盐储备的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
区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区级政府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二部分明确了食盐储备的规模与财政资金补助依据。
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区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平均1.5个月的小包装食盐消费量。区财政对承担区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部分明确了食盐储备的储存制度。
区级政府食盐储备由宁波市奉化区盐业有限公司承担,区经信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区盐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四部分明确规定了储备食盐的动用情况。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区或部分镇(街道)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它情形。
第五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对食盐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经信局负责对区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