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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奉政办发〔2018〕15号)

  一、政策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08月30国务院令第560号)
  2.《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3.《宁波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体育局甬体[2002]163号)
  4.《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浙政发〔2016〕39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1.按照国务院、省、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健康奉化建设理念,加强我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增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和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2.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监管并举”原则,结合现代化健康美丽新城区和美丽乡村(社区)建设实际,进一步明晰建设主体的权责,加快构建“十五分钟”健身圈。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7章:
  第一章为总则,阐明了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明确我区全民健身设施的范畴、管理责任单位以及属地建设及建设主体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所配置的器材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标准,以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章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应淘汰的五种情况:
  (一)选址不合理,不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
  (二)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映强烈;
  (三)使用率不高,不能充分发挥效益;
  (四)建设单位管理不善,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维护制度;
  (五)更新经费无保证。
  场地设施建设、更新、维护经费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阐述了群众在使用全民健身设施过程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健身设施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设施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由于单位管理不善(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或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三)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对其人身安全负责。
  第六章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在建设、维护过程中相应的奖励与处罚的条件及承担考核、奖罚的主体单位。
  第七章,本办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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