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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奉政办发〔2018〕4号)

  一、政策依据
  1.《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44号)
  2.《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7〕263号);
  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7〕310号;
  4.《奉化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奉化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民发〔2016〕64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1.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44号)文件要求,奉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
  2.低保调标工作基本上是两年一调,上一次调标是2016年初,时间过去较长,相关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为提高低保户生活条件,上调低保标准由为必要。
  三、政策调整内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17年12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60元,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612元调整为664(1660*40%=664)元。每人每月补差增52元。
  2.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标准的30%计算,664元×30%=199.2元≈200元,由原来的每月185元增加到200元,增加了15元。
  3.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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