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44号)
2.《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7〕263号);
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7〕310号;
4.《奉化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奉化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民发〔2016〕64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1.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44号)文件要求,奉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
2.低保调标工作基本上是两年一调,上一次调标是2016年初,时间过去较长,相关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为提高低保户生活条件,上调低保标准由为必要。
三、政策调整内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17年12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60元,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612元调整为664(1660*40%=664)元。每人每月补差增52元。
2.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标准的30%计算,664元×30%=199.2元≈200元,由原来的每月185元增加到200元,增加了15元。
3.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