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利于明晰农村产权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工作。主要的政策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厅函【2017】3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本次农房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第二部分明确了本次农房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的主要范围、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2019年底前,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基本完成全区11个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率达到85%以上,并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第三部分明确了本次农房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包括开展工作部署(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推广实施(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底前),全面检查总结(2019年12月底前)。
第四部分明确了本次农房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的技术路线。以1: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补充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
第五部分明确了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和确定土地使用权后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原则,分阶段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明确了本次农房登记确权发证工作要严格规范农房登记发证行为,包括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房地一体,和严格确认权利主体。
第七部分明确了本次农房发证的相关保障措施。包括成立各级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在确权登记发证中相关各部门的职责,保障本次农房发证的经费,同时加强宣传保障和督查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