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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7〕310号)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职工最低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甬政发〔2017〕80号精神,宁波市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考虑到我区今年是撤市设区的第一年,过渡期为5年,最低工资标准每二年至少调整一次,所以本次选择第三档。以后调整提高档次,过渡期满与宁波市接轨。
  上次调整起点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8元。本次调整幅度为8.5%、8.7%。
  为做好本次调整,奉化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镇、街道对调整方案的意见,都表示同意调整方案。
  三、政策内容
  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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