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规范收缴和使用,全力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特联合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奉化市支行制定《宁波市奉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而制定。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
1、成立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
2、区建设局负责对全区监管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人民银行奉化市支行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确监管协议签订
明确了商品房建设项目开立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内容。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具体操作要求。
(四)明确监管协议报送
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和开立资金账户的具体程序要求。
(五)明确预售资金收存
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必须直接存入资金账户。
(六)明确预售资金使用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程序规定,以及监管银行的审核、支付有关内容。
(七)明确资金账户管理
实行每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形象进度和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以及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报备制。
(八)明确法律责任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监管银行等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