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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发﹝2014﹞97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参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浙发改投资﹝2016﹞613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事项及评估主体
  (一)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1、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2、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3、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转报上级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4、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以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三、评估机构基本条件
  (一)申请成为承担区发展和改革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丙级以上(含丙级)评估咨询资格;
  2、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项目的评估任务不少于5项(特殊行业及奉化区首次征选评估机构可除外);
  3、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1人。
对于特殊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四、委托咨询原则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开征选工程评估机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并提出申请的工程评估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咨询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评估咨询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某一事项评估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受托承担评估咨询任务时,应主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与项目关联情况。
  五、选择评估机构
  (一)具体选择评估机构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1、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2、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3、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4、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六、确定评估机构后相关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三)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四)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五)咨询评估费用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按年度结算。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八)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1、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4、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九)本办法自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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