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该补充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若干补充规定。
二、检查对象有什么变化?
财政监督范围扩大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支配的政府性资金管理、借贷收支和相关政策制定情况。
三、检查原则有什么变化?
改变了以往“重检查、轻处理”的模式,突出检查结果应用,坚持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相结合,坚持财政检查与财政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检查结果与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相结合。
四、检查工作如何更加透明化?
1.检查选案和结果应用实行“两随机两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名单和检查方式、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并实行查前名单公开、查后检查内容及整改情况公开。
2.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流程,明确各个检查环节工作时限及妨碍检查的责任认定,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3.进一步强化与其他监督部门的联系,根据职责权限实施分类监管,并完善案子移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