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7号)及《奉化区委办公室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6〕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会议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区政府部门、相关单位组织召开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会议。本办法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
第三条 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利益相关方参加,听取并吸纳相关意见和建议,依法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征求意见建议, 依法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五条 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应当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会议召开24小时前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职业、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报名情况从中遴选确定参会人员,并负责通知其本人按时参会。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人数根据政务会议的规模和议题确定,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应当在会议开始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资料带离会场。
第十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属于区政府召集的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属于区级部门、相关单位召集的会议,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整理并办理落实。责任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根据区政府政务会议开放需要,设立并完善必要的预告栏目和网络报名系统,为公众参与区政府重要会议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会议开放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