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宁波市奉化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我委公开内容包括我委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8条:
1、地区(行业)介绍
2、工作信息:1)统计数据;2)领导活动;3)提案议案;4)工作进展;4)应急管理;5)政务动态;6)计划总结;7)招商引资
3、机构概括
4、政府决策:1)发展规划;2)重点工作;3)重点项目
5、行政执法:1)行政许可;2)行政监管;3)行政处罚
6、人事信息:1)人事任免;2)公选公招
7、社会监督:1)监督投诉
8、办事指南:1)面向公民:旅游:2)面向企业:年检年审
二、获取方式
我委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宁波市奉化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中国奉化”门户网站(www.fh.gov.cn)。
指定地点:宁波市奉化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70号)。
公开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 0574-88571132 。
宁波市奉化区档案馆(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18号),公开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4-88900607 。
宁波市奉化区图书馆(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16号),公开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我委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委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委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我委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宁波市奉化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571132 传真号码:0574-88590585 通信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70号 邮政编码:315500
3.提出申请
填写《宁波市www.87365.com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我委办公室领取,也可在“中国奉化”门户网站(www.fh.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奉化”门户网站(www.fh.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单位,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的提示。
我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我单位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我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我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检索、邮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我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监察机关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我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 |